doc文档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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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 王立诚 (扬州大学图书馆 扬州 225009)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对于未经许可任意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播将构成侵权,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 端正网络观点,完善法规制度,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建立管理组织切实做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 关键词: 网络信息业; 网络环境; 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72;D923.41 文献标识码:A A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Issues occurring in Cyber Environment Wang Li-chen Library of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b information industry, it has been vital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in cyber environment. Anyone unauthorized to spread other people’s writings over the web are considered to be eroding authority.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awareness and take an correct attitude toward cyber environment. It is also vital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bodies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in cyber environment. Key Words: Cyber information industry cyber environment copyright copyright protection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信息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和 普及。在网络环境下,由于采用数字技术,计算机将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 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可以实行原有作品形式与数字形 式相互转换,使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作品在计算机内进行储 存,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传输,用户可以对网上数字化作品进行任意下载、打 印等。网络信息业的发展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何 在网络环境下既要最大限度地传播信息、为公益服务,又要充分维护版权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这样双重目的,对于这一问题,已得到我国政府和广大信息界的普遍 重视。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属性 对于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争议由来已久。 美国 1995 年 9 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指出:“根据 美国版权法,享有版权的材料进行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欧州人则 认为,显示器上的暂时显示并没有形成永久的拷贝,它将随着结束操作或关机而 消失,因而不属于复制范畴。1996 年 12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 《WIPO 版权条约》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缔约各方应尊重伯尔尼公约第一至第二 十一条和附件的规定。”根据外交会议关于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 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 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保护的作品,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复制”。这表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已达成共识, 1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应视为“复制行为”。 1999 年 12 月 9 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第二条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 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谓的复制行为,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所以,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制成 数字化制品时,其行使的是版权人的复制权,如未经授权应视为侵权行为。 二、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从目 前司法实践来看,1999 年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 将王蒙等六位作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搬上“北京在线”且未付报酬一案作出侵权判 决,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决书上指出:作品上网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方式, 作品的数字化行为本身并不是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载体形式和传播手 段的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去年“多来米”科技信息(上 海)有限公司中文网与苏童等十位作家签约,购下他们全部或部分作品的网络著 作权。我们再从已率先进入电子出版物的期刊来看,大凡加入“中国期刊网”的期 刊,在征文中明确表示,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 网”,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分配,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 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正规范网络环境下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 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正在不断完善有关法制法规, 2000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 次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 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明确的看出,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 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2001 年 10 月 27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增加了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 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我国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策 1、 健全法规法制 加强法律意识 面对网络负面影响日益突出的局面,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力总显得滞后,网络 的技术特征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加强网络信息业管理,提高 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完善相应的法规法制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 条件。目前,国内外都非常重视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早在 1995 年,西方七 国集团在布鲁塞尔召开全球信息社会化会议便以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及相关问 题工作为重要内容;我国政府对于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也非常重视, 1996 年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 1999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2000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回第 1144 次会议通过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 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01 年 10 月 27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建立,反映了我国成为较早 2 将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国家之一。为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和用户加强法律意识就显得极为重要,同时我们还要端正网络认识,自由是网络 灵魂,但是,放任自由,网络时空会陷入一种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而一切法律 并不是完全妨碍自由,扼杀自由的,网络自由是相对的,是有规范的自由。我们 必须大力宣传网络信息法律和政策,教育人们懂得在网络活动中应崇尚的道德和 应摒弃的恶行,使网上行为符合道德规范。 2、建立管理组织 完善保护机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如何解决获得大量作品的许可问题,如果仅靠单个 签订许可合同来获得授权的作法,很难适应网络信息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上通常 采用集体管理机构的形式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从 1851 年法国成立第 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各国都陆续成立了这类的组 织。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其著作权由集体管理和组织管理,即监视作 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的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事业许可证,收取适当 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利益分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 行使其著作权。1992 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国内率先采用集体管理 著作权,已取得了不少的经验。1999 年 12 月 9 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制作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提出了明确的条文,这 将为我国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保证。 3、加强技术研究 采取保护技术 网络的发展是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为依托,要建设并不断完善信息资源 网络系统,技术是关键因素。我们应加强技术研究,通过技术途径,完善信息资 源网络系统,确保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严格执行。国内外通行做法是注重采用 技术手段来保护,目前,常见的主要技术措施有: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版权的主要技术措施 之一。主要通过包过滤、电路级网关和应用级网关控制用户的权限,所有内外连 接都强制性的受到控制,防止外来不良信息的渗入和内部信息的流失,只有被授 权的通信才能允许通过。 (2)信息加密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是保护网络环境下信息版权的一种行之 有效的保护手段。通过某种加密算法将数据交换成只有经过解密后才可读的密码 来加以保护,使未经授权的访问即使得到数据也难以解密。目前,在我国数字图 书馆建设中就采用的此法,根据图书馆应当为公众的宗旨,首先保证所有读者能 对数字化作品进行浏览,然后对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设置密级,用户若要对 数字化作品进行进一步操作,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版权费和通信费,通过解密才能 获得所需信息。 (3)水印加载技术。这种技术是将水印标识加载到数字化作品中,显示版 权信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一旦文本被复制,则水印会在文本中明显的 显示版权信息,要想正常的获得复制的文本,须向版权者申请。 (4)CA 认证技术。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 CA 证书 从而确认该用户与版权者建立信息关系,如果该用户利用 CA 认证书进行非法复 制,CA 机构将进行调查和起诉。 各种保护技术的配合应用,将能够很好的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起到重 要作用。 3

本文档由 sddwt2022-04-08 05:23:34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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