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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外汇内容摘要:

退赔外汇 项目 退赔外汇管理和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 证明”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3、其他相关 文件规定。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 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 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3、已出口且已核 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 已补税)证明; (4)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 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 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 具的收汇凭证。 退赔外汇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1、出口冲减金额应小于或等于 实际收汇金额; 2、部分退赔货款的,外汇局应 在其核销专用联上签注退赔金 额。 1、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相应冲 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后 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对提供进口报关单 的,外汇局应按规定在“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 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3、对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退 赔外汇,应先办理核销后再进行“ 已出口赔付”处理; 4、自动核销企业发生退赔:外汇 局业务员可以任意指定一笔该企业 符合要求的收汇数据进行冲减操作 。

本文档由 sddwt2022-04-05 17:19:51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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