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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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内容摘要: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研究 陆岷峰 王虹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行业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等方 面均存在差异,导致二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大小。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 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 管仍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 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 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也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因 此,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 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由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快和监管手段的落后,加之行业门槛低、从业者素质良 莠不齐,互联网金融除了具备金融互联网存在的风险外,还隐藏着大量特殊风 险。 1、P2P 网贷的风险。 P2P 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在经过野 蛮式增长后,P2P 行业堆积的风险通过提现难、跑路、倒闭而集中爆发。根据最 新数据,截至 2013 年末,共有 74 家 P2P 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 12 亿 元。幸存的 P2P 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 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 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 为 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 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 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 风险。 P2P 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 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 支付结算环节时 P2P 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 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 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指 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 P2P 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 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 P2P 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 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 P2P 行业更 难消化系统性风险。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风险。 余额宝自推出后取得不错反响,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以高收益来 1 作者简介:陆岷峰,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风险管理研究所副所长,教 授,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王虹,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 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 是实际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 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图 1:网络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收益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 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 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 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系数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 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牵涉环节众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 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 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 行业内的其他网络理财产品也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 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引 起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较快,央行已经开始对其进行规范。截至目前,央行 已经为 250 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经营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一些 问题,如支付宝泄密事件引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危机。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 网金融的急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更多重视。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 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 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这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 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 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 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篡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 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 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 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互联网主要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领域 的延伸,其业务相对比较规范且有法有规可循,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 互联网绝对安全可靠,金融与互联网都是高风险行业,互联网渠道给金融服务 降低成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 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随着互联 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 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 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 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 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 《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 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 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 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 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 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 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但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 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 P2P 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 甚至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更是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管。 第二,没有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 定准入门槛,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 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 别为一亿和三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 P2P 网贷,没有任何准入 门槛,导致 P2P 行业鱼龙混杂,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 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 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 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 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是相对于复杂的互 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 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当局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 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缺乏专门 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而是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一般风 险监管工作中。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 还加入保险、证券甚至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 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满足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 技术监管的要求。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准入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以及 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经验上均存在差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 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点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 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 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 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会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 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 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 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 位,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 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 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 P2P 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 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网 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仍然应该 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表 1: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主体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范围是实现良好监管的重要前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 监管当局不能因其金融创新和风险特性而全部严厉打击甚至取缔,应用包容开 放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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