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 试论市场经济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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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市场经济与法制内容摘要:

试论市场经济与法制 □ 程有清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认 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 的基本特征之一,二者不能兼容。多年来,我们被这种左的、 僵化的思想所禁锢,不敢越市场经济雷池一步。小平同志在总 结建国几十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胆 略和勇气,提出了市场经济既不姓社又不姓资,市场经济资本 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为我国摆脱左的思想路线的 束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这是一个 伟大的历史转折。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正在逐步地建立和完善。 实行市场经济,就要研究分析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济运行的 规律,总结几年来实行市场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完善 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做法。首先,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在解放和发展生 产力上起到巨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这点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 的根本任务相吻合。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 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要抓住机遇,发展经济;另 一方面,市场经济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它的价值观、价值 导向会使人们把追求金钱和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社会产生 消极的作用。有人讲,市场经济是鲜花,可以把世界装扮得花 花绿绿,同时又像魔鬼,可以驱使人们丧心病狂,追求金钱, 不择手段,一些不规范不健康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就会在 社会各个领域中反映出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资本主 义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初期,只注意到了用市场发展经济的 一面,还没有注意到用法律和其他的手段去规范市场行为的一 面,种种没落和腐朽的弊端,反映得很充分。因此,我们必须 清醒地看到市场经济的两重性,看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当中 可能给社会各个领域带来的消极影响,注意用政策和法律的手 段去消除市场的负面作用,防止重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 覆辙。其次,市场经济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特别是我国的 市场经济又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下转轨脱胎而来的, 新旧体制的磨合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还 不能完全消失,市场经济的建立、培育和完善将要贯穿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如何最大限度地通过市场经济的机制来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把生产力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实现 四个现代化,同时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把市场经济的另一面即 消极的一面,限制在最低最小的范围之内,保持政权的稳定、 社会的稳定,将是一个很重大的课题。 目前,在经济领域里,围绕着追求利润、追求金钱出现的各 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走私、漏税偷税、回扣、 不履行经济合同、不执行判决等;在行政领域里,经营者为了 获取最大的利益,寻求保护伞、代言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 如批指标、要配额、优先安排交通工具、提供各种特殊优惠政 策、无偿或低价提供地皮和设备、承包工程、获取贷款等;在 司法领域里,权钱交易、办人情案、重罪轻判、久拖不决、吃 了原告吃被告的问题等;在政治领域里,行贿受贿,跑官要官, 为调动工作、转干、就业花钱找门路随处可见;在过去一直认 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卫生行业中,上学交钱,分数不够拿钱 买,学校热衷于收自费生和吃回扣,卖假药,要红包,服务不 到位等等,都是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这些 问题的存在,我们既不能大惊小怪,也不能无动于衷。从宏观 分析,它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是回避不了 的,关键是我们如何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去规范、 去管理。 过去我们主要靠领导讲话,发红头文件来办事,领导讲话、 红头文件很重要,但具有局限性,因为领导的注意力在哪方面, 熟悉哪方面的工作,哪方面就强调得多一些,而且在不同的时 间、地点,有不同的看法;红头文件制定程序简单,主要是针 对当时当地一些个案或苗头来制定一些规范办法,具有局限性、 应急性和临时性。小平同志讲,只有制度和法律具有长期性和 稳定性、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 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在规范市场行为当中,只靠领导讲话和 红头文件是不够的,必须把规范市场行为的如法律、计划、经 济、行政等手段充分利用起来。但最根本的,带有全局性、稳 定性、长期性的还是法律手段,因为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立法、 司法和行政执法来调整经济活动的强制性措施,它能对经济的 运行过程,产生最广泛最直接的作用,任何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法定的规则。法律手段作 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很强的强制力,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提供保护和稳定有序的规范,惩处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所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但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因为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一长期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培育和发展过程当中,要不断研究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善 于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及时把实践中成功的作法,通过法定程 序上升为法律法规,在立法的可操作性和预见性上多下功夫。 而且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化,随着 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 些条款会出现过时、不完善、或有漏洞、有不切合实际的地方, 甚至有的法规不再适用,要不断地修改和废止。 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有人提出先发展后规范,认为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但发展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 没有发展,没有社会实践,规范就无从谈起;特别在经济体制 转轨脱胎过程中,关起门来制定规范,可能滞后、不切合实际, 或多或少地带有传统的计划的管理模式的色彩,在实践中就会 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有人主张,基层单位要放手发展,规 范是上层的事,否则,就放不开手脚。就人大工作来说,也要 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依法监督,按法律 办事;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发展是硬道理。有些颁布早一些的法 规还不完善,或者已经滞后于社会改革的实践,同后来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要用小平同志“三个有 利于”的标准去衡量、去把握。就是依法监督也要向前看,也 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于不完善的地方性法规,要 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在实践当中发现应当立法 的课题,要研究论证。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在我 们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如果我们离开这一思路只强调依法 监督的一面,而不顾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对改革中带有试 探性的好的做法就难以推进。如何把握好监督方式和力度的问 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在实践当中逐步把依法监督同促进发 展有机结合起来。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大研究》1999 年第 2 期(总第 86 期)

本文档由 sddwt2022-04-08 20:17:57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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