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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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信用基础内容摘要: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信用基础 刘 静 一、信用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经历了不同阶段演化来的。市场经济初期,各种金融机构尚未 建立或不发达,市场行为主体大多以延期付款的形式相互提供信用;市场经济发达时期,现 代银行的出现和发展,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由此进入了以银行信用为主的阶段;当市 场经济高度发展之时,票据信用化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基础上蓬勃发展起来,证券信用 则在现代股份制经济以及在国家信用的基础上兴起,于是以票据、证券信用为主的阶段出现 了,金融市场在这一阶段才得以充分、广泛地发展。不难看出,信用制度及其形式的发展与 金融市场化的进程紧密相联,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那样,信用是金融市场产生发展的基 础,金融市场促进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发展。 (一)信用制度的发展推动资金商品化 货币从普通商品分离出来执行价值和流通手段职能,成为与一切商品相交换的特殊商 品,并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获得一种全新的增值职能,成为资本(资金)。也就是 说,在信用制度下资金转变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马克思指出:“货币??在这里它被看作一 个价值额的独立表现,而不管这个价值额实际上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商品形式存在??在资本主 义生产的基础上能转化为资本,并通过这种转化,由一个一定的价值变为一个自行增值、自 行增加的价值。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的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 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显然,转让资金的使用权是信用制度发展中的一 次质的飞跃,由此开始了资金商品化的新纪元。从货币的产生到货币资金化,以及货币资金 在信用制度下转化为借贷资金的过程,反映了资金商品化的发展轨迹,这正是金融交易市场 化的基本条件。所以说,货币资金商品化是信用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的前 提。信用作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动力,使金融交易市场化成为可能。 (二)信用工具的出现将金融市场化变为现实 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在支付手段职能基础上,出现了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票据。 信用票据化首先是在商业信用中出现的,商业本票是商品交换中最早出现的信用票据。商业 票据经过银行信用的保证,又产生银行承兑票据,相应出现银行信用票据化。银行本票、支 票、承兑汇票等短期信用工具,成为现代货币市场的交易对象。信用票据化最重要的发展是 债券和股票的产生。债券和股票长期信用工具的出现,标志着信用证券化的发展,由于这些 信用工具是产业扩充资本的信用,所以,国外又称这种信用工具为“资本证券”。它与“货 币证券”的商业票据不同,获得了资本的性格,成为现代资本市场理想的交易对象。显然, 以上金融工具与现金不同,只具备有限接受性,其接受程度及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 债务双方的信用。正因为如此,金融工具的产生和发展必然要以人们之间超越私人联系的大 规模信用关系作基础,而后者又是依靠包括独立的会计和审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 系统以及使“自由契约制度”得以有效的其他种种制度才得以实现的。总之,信用票据化的 演变过程是商业信用票据化??银行信用票据化??信用证券化的渐进过程。金融工具的出现大 大推动了信用活动的发展,使资金的借贷演化为金融工具的买卖,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具有不 同程度流动性的交易对象,所以金融工具的买卖又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产生,也即金融市场 的产生完全是各自拥有独立财产权的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进行金融工具买卖交易的产物。 (三)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 从理论抽象的一般意义上讲,最原始的金融交易方式是私人间的直接借贷。随着信用制 度和银行制度的发展,银行成为强有力的社会资金融通中介,逐步取代民间私人直接借贷, 成为近代金融交易的主流。从原始的无组织的私人直接融资到有组织的银行间接融资的演 进,标志着金融交易市场化发展过程质的飞跃,决定着交易市场化的一切条件。此后,由银 行间接融资到通过金融市场以证券信用为对象的直接融资,信用交易关系进一步扩大形式, 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于是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这样,生产的商品化,商品的货币化,进 而是资金的商品化、信用的证券化,反映了资金作为要素市场中的重要要素,其融通的场所?? 金融市场逐渐从要素市场中分离出来,以独立化的市场形态充分发展起来。 二、中国经济的发展呼唤金融市场的建立和迅速成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结构和经济结构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金融资源 计划分配体制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日有的预算拨款的“大一统”投融资模式再也难以适 应经济运行的日趋市场化,金融市场的建立呼之欲出: (一)收入资本化 1978 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开始的,这使得我国原有的以财 政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民收入分配出现向居民部门倾斜的趋 势,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从 1978 年 50.07%持续提高到 1995 年的 73 乃%。居民部门储蓄 存款到 1996 年已近 4 万亿,储蓄存款利息达 3000 亿以上。居民部门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资产 的主要持有方,居民金融意识的增长及其“利率幻觉”的存在,迫切要求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和深化,以便为居民金融资产选择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改变目前信用单一,金融风险集于 国有银行一身,资产流动性差的困境。 (二)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的要求 同样,1978 年以来的改革赋予了企业生产、购销和投资、分配的一定自主权,企业已 不满足于银行资金的纵向计划分配,提出了横向自由融通资金的要求。而且,改革也赋予了 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自主权力,包括在信贷计划控制之外获取资本的权力与利益。地方政府 与地方所辖企业结成“荣辱与共”的利益主体,具有了多向筹资的动力。特别是近几年来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呼声渐高,更为开拓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民间自发性制度创新的压力 权利和利益主体的形成,储蓄结构的改变,储蓄与投资职能的分离,又使得融资方式和 融资工具进入多样化的创新阶段。1985?1995 年十年间,产生了数十种新的金融工具,主要 有信托存款、委托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股票,特别是从 90 年 代开始,金融工具创新得以新的发展,相继产生了法人股、共同基金、收益债券、认股权证、 可转换债券,以及各种非正式的集资形式。至此,在金融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适应储蓄投 资转化新机制的金融创新,加剧了传统“国家垄断信用”的金融制度与经济金融市场化发展 的矛盾。 故此,储蓄一投资主体的分离必然要求资金按照市场原则自由融通,国家为主导的投融 资体制必然要向以企业相对分散投资为特征的金融主导型投资演进,金融市场化势在必行。 三、信用不足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应该承认,进人 90 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体制 不断深化,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之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票据 市场以及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不断扩容,实现了中国金融市场从无到有的飞跃。但是,我们 同样看到,金融市场的客体(资金)的商品性质仍末完全确定,资金主要还是由国有银行吸收 居民储蓄存款并集中贷给国有企业加以运用。大量居民金融资产以储蓄存款的形式积聚在银 行系统中,贷放给国有企业的资金则相当大的一部分形成了不良资产无法收回。一旦银行系 统出现支付危机,金融风险会直接转化为国家风险。况且,资金的出租价格(利率)的市场性 质尚未确定,利率主要还是由国家统一确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刚刚起步,这种状况显然说 明了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滞后程度。 本文认为,虽然我国金融市场严重滞后是由诸多因素引起的,但从实际来看。经济生活 中信用不足恐怕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一个社会的金融市场无论怎样发展,一旦其赖以存 在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便不可能保证稳定地正常运行。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货币币值稳 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权威的支撑作用,但这仅仅说明中国不缺乏纵向的信用关系,即 人民对国家的信任,但横向的信用关系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这也恰恰解释了目前普遍存在 的银企信用萎缩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出现的支付危机。总的来看,过分倚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 的银行信用,可以说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信用关系,国有银行聚集了居民部门的绝大多 数金融资产。当然,国家信用的稳定有助于一国经济生活暂时性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 单一的纵向信用关系是无法满足不同经济主体普遍存在的横向资金融通要求的。而且过分依 赖国家信用将使金融风险集于国家一身,不利于社会主体权责对称的风险承担,加大了维持 国家信誉的难度。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信用结构畸形化、横向信用关系发展不足呢? (一)法律准则缺位 一般而言,平等主体间的信用关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前者是基于 私人血缘关系、系统内部道德传统,后者则是以信用契约和法律准则为基础和保证而确定的 信任关系,其履约保证依靠的是信用契约和法律准则,并非道德因素和私人关系。毫无疑问, 也正是普遍主义信用关系的出现,才使得社会信用可以打破地域、血缘的限制,发生“合作 秩序”的扩展,信用链条不断伸展延长,最终实现金融交易的市场化。然而,建立普遍主义 的信用关系首先面临的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就是,不同信用系统之间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 过高,致使金融资源只能局限在小范围之内,流动性差,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于是经济的迅 速发展必然内生出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节约对违约人的监督成本和信用的 组织成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可以增加信用关系双方的违约成本,促进自 动履约机制的形成。否则,如果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失过低,就会为违约者提供一种利益激励, 产生“赖债有利”的现象,可见法律的威慑作用还是相当重要的。我国目前施行的《企业破 产法(试行)》(1986)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时规定》(1996)很不完备,明显 不利于金融债权人索债保护自身利益。即使在法律发挥作用之后,执法的力度也要大打折扣。 (二)道德规范亟需重建 金融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事实上的有效性常常要依赖于经济行为主体的道德自 律,在监督成本高昂的场合尤其如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法律准则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和遵守,由于监督代理人的行为成本高昂,许多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在缺乏道德 共识的社会环境里就会无法实现。需要指出,经济道德与人们一般所理解的道德是有区别的。 一般性结论认为,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只有那种能够增加整个体系经济利益,改善整个经济 体系经济最大化目标,而且成本的支付是由自己承担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谋取方式的谋求行 为,才是道德的,即或者是利己又利他,或者是损己不损他。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道德就 是计较经济成本的交易基础上的等价交换。显然,这与计划体制下不计经济成本的“合作性” 经济规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我国正处于一个计划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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